广东卫健委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护士注册工作通知
来源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02-21
中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护士注册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医函〔2020〕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减轻护士负担,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护士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快递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为避免人群聚集,防止交叉传染,申请人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后可使用EMS快递寄至所在医疗机构审批机关窗口。各地要尽快修改完善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做好相关服务。
二、优化疫情期间护士延续注册流程
(一)延续注册无法提供有效“健康体检证明”情形。申请人在疫情期间因抗击疫情或其他原因无法按要求提供“健康体检证明”的,提交所在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出具的佐证材料,审批机关先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延续注册。申请人必须在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
(二)因特殊原因无法申请延续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疫情期间因抗击疫情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所在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出具的佐证材料,市、区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按照正常延续注册手续给予办理。
三、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其他情形办理要求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首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仍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及广东省政务服务办事指南要求办理。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