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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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简介: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旅游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拟订全省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组织、指导全省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拟订全省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省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培育、完善和开拓国内旅游市场,拟订我省开拓旅游市场的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区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省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各类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等级和标准,组织实施旅游饭店和旅行社星级标准和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审批国内旅行社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审核报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五)组织实施出国旅游、赴港澳台旅游及边境旅游的政策规定;依法监管国外、境外在我省境内设立的旅游办事机构;指导全省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指导全省有关院校开展旅游教育的有关工作;联系和指导旅游社团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旅游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旅游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假日和红色旅游工作;拟订全省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研究旅游体制改革工作。
(二)市场开发处(港澳台事务处)。
制定我省国内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主要促销活动;培育、开拓国内国际旅游市场;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及宣传促销;负责旅游市场信息调研工作,为领导决策、全省旅游目的地宣传和驻外机构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协调全省旅游业的媒体宣传工作,组织召开各类新闻发布会;负责全省旅游活动新闻宣传的衔接、联系和策划工作;指导全省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省驻国外、境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审核报批和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拟订港澳台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规划和方案;承担对港澳台市场的调研、推广、宣传和促销工作;承担组织内地游客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负责办理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事务。
(三)行业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各类旅游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置标准和服务标准;负责全省旅游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负责旅行社设立的审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和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组织指导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负责出国旅游、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台湾地区旅游、边境旅游及特种旅游事务;指导旅游文娱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负责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联系和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协调旅游行业与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有关事宜。
(四)规划财务处。
负责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全省各地及重点旅游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点)的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资源保护;监督指导全省各类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及专项旅游产品实施标准化管理、质量等级评定;负责全省旅游规划资质单位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省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负责局机关财务、外汇审批、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行业财务工作;负责全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研究旅游业重要经济问题。
(五)产业发展处。
负责旅游产业的区域性合作、协调事宜;指导旅游项目的开发、策划、包装、招商引资和建设;负责确定全省的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需要资助的项目;负责指导全省旅游区(点)开发建设;负责指导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等新型旅游的发展。
(六)人事教育处。
指导全省的旅游教育与培训工作;承办选派援疆(藏、外)人员;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劳资工作;负责局机关档案管理和人员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七)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八)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九)政策法规处。
负责全省旅游统计及分析工作,检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情况;承担依法行政、政务公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旅游行政法规,参与制定旅游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年度旅游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工作;牵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议案与提案办理工作;协助局办公室承担重大调研、重要文件起草、重大会议筹备工作;协助局办公室承担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省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3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2006年接收安置副师职军转干部增加的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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