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11
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新《环保法》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63条: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环评法》第31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关于环保法与环评法的衔接问题
1、执法主体:不限于环保部门,还包括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
2、关于罚款数额:罚款数额以《环评法》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
3、关于“未批先建”问题:对未批先建项目,应适用新《环保法》的规定处罚,不再适用《环评法》第31条有关“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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