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1-29
中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我国《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均有规定。
1、《环评法》规定:
《环评法》第 19 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 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不得与负责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 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评法》第 20 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 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2、《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规定
第6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13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 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14条 建设单位可以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根据《环保法》第65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 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 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环评法》 第 33 条 :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 其资质证书,并处 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9条 也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 资格证书,并处 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例题】某建设单位委托的环评机构编造虚假数据,致使环评文件失实,则
A授予该环评机构资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其吊销资质证书
B授予该环评机构资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其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
C授予该环评机构资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其降低资质等级,或处罚款
D以上均不正确
答案:B
以教材大纲知识点为指导,精作试题,让你备考复习做题一步到位,提高复习效率
在线题库、最新考试动态,网校课程辅导资料获取,加入卫生资格考试交流群:932829425 有专门老师为你解答
【焚题库】2019年主治医师考试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模拟考生+考前密训试题】
模拟考场 |
主治医师章节练习 |
历年真题 |
每日一练 |
免费模拟机考在线测试 |
主治医师章节针对练习专项突破 |
每真题练习实战演练 |
每天10道最新试题 |
查看详情 | 查看详情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