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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规划环评的审查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1-05

  规划环评的审查

  (1)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2)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

  (3)了解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4)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有关规定

  (5)熟悉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6)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规定

  一、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注意:仅是对专项规划环境报告书的审查(没有对篇章和说明的审查

  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环评法》第13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划环评条例》第17、18条:

  第17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18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根据2003年《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规定: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 ,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 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 ,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应在审查小组提出 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 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二、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

  《规划环评条例》第19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三、熟悉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规划环评条例》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1)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2)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3)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5)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6)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7)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针对重大环境影响问题)

  (1)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2)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环评法》第14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 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规划环境影响条例》第22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 的,应当逐项 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 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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