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3
中我国环境法治架构初步形成
一、恶意环境违法普遍,需要创设新的处罚
1.恶意环境违法普遍。
2003年至今,针对突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连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进行集中查处。结果显示,违反环评和“三同时”、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生产和使用依法应当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偷排污染物、超标排污等故意违法现象普遍存在。
如据有关部门对2006年8省(区)亿元以上新开工建设项目的调查,约有40%的项目在征用土地、环境评估、审核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另据调查,有些县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只有30%~40%,即使履行了环评手续的企业,也有50%没有做到“三同时”。
今年国家环保总局对淮河、海河、黄河、长江及重点湖泊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到的11个地区的126个工业园区中,有110个存在环评、“三同时”等违法问题,违法率达87%;检查到的75家城市污水处理厂中,38家存在不正常运转、超标排污、停运治污设施等现象,违法率达50%;检查到的529家企业中,有234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违法率达44%。
2.恶意环境违法难查。
恶意违法者故意规避执法者的监管,为环境执法设置障碍,造成环保部门执法成本极高。
有这样一个实际的案例:有消息称,某著名味精厂在设有正常排放管道的同时还设有偷排暗管。环境执法人员根据实践经验判断,企业肯定存在偷排行为,但就是找不到排污口。最后执法人员向排污入口丢放乒乓球,但在正常排污口却怎么也看不见乒乓球出来,这时企业才承认有偷排行为。
3.恶意环境违法危害大。
当前,环境形势已极为严峻,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每年30%的速度在增长,有些环境违法行为确已严重威胁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其中,有法不依、恶意违法,是环境形势恶化的重要原因。
针对恶意环境违法严重的现象,国务院领导多次强调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07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在此法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委员和公众也普遍反映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直接责任人的有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