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CP的EIA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04
中3.5.4熟悉CPEIA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的有关规定
(删2014大纲中熟悉CPEIA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评价机构的管理:
(1)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
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EI报告书 和特殊 项目EI报告表 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 的EIA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EI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EIA工程师主持。(《资质管理办法》第21条)
EI报告书的各章节和EI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EIA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EIA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EIA工作。(《资质管理办法》第25条)
(2)环评文件形式要求:(名单表并签名+工程师登记证复件+机构资质证书缩印件)
EI报告书和EI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EIA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EIA工程师登记证或EIA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EIA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资质管理办法》第22条)
EIA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EIA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资质管理办法》第23条)(表明EIA工程师有“两证”)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EI报告书或EI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EIA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资质管理办法》第24条)评价机构在EIA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资质管理办法》第26条)
(3)评价机构变更及资质换领: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EIA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EP总局(现为国家环保部)备案。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EP总局。
(4)评价机构业绩要求:
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EP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EI报告书。
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EI报告书或EI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EI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EI报告表。
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CPEIA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EP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EP行政主管部门。
2、 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家EP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EP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抽查主要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EIA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在抽查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规定的,国家EP总局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发现评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由国家EP总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EP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EIA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EP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EIA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EIA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EP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EIA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EP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EP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罚建议。
3.5.5熟悉CPEIA机构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
根据《CPEIA资质管理办法》第35-39条规定:
第35条 评价机构在EIA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EIA文件失实的,国家EP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EIA法》第33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EIA文件的EIA工程师注销登记。
第36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EP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EIA技术服务的;
(四)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国家EP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评价机构以欺骗 、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国家EP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第37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EP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EIA工作: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CPEIA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承担EIA工作的;(即环评文件编制的人员要求,例如附具名单表、登记证复印件、签字同意、资格证1/3缩印、依法收费等)
(四)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EIA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EP总局备案的。
第38条 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EI报告书或EI报告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EP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 至12 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EIA工作:
(一)CP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EI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EI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六)EIA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EIA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EP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EIA结论不明确的。
评价机构在EIA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EIA结论错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39条 国家EP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
3.5.6熟悉承担CPEIA工作的机构及其EIA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
根据《CPEIA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第4条:承担CPEIA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或者其EIA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EIA结论负责;(结论责任)
2、建立严格的EIA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EIA质量保证措施,并接受EP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质量管理责任)
3、不得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CP进行EIA;(评价对象限制);
4、必须依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EIA文件;(技术规范责任)
5、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禁止不正当收费、竞争责任)
6、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EIA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担EIA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EIA工作;(禁止越级评价、拒绝评价的责任)
7、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EIA业务,不得转让EIA资质证书;(禁止评价转包责任)
8、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保密责任)
9、在EIA工作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禁止虚假陈述责任)
10、应当按照EP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所承担EIA工作的CP竣工EP验收工作,并如实回答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问题;
11、不得进行其他妨碍EIA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正当行为的义务)
3.5.7了解EIA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及相关管理要求
2015大纲没有单列“EIA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这一章,而是夹在CPEIA机构管理一章中,这句话理解成“EIA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这一章都是需要掌握的内容。不清楚怎么总结。
3.5.8了解EIA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2015新增 )
《EIA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EIA从业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正诚信、忠于职守、服务社会、廉洁自律。
一、依法遵规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公正诚信
(三)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工作结论。积极阻止对其所做工作或由其指导完成工作的歪曲和误用。
(四)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对CP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环保准入规定等情形的,要及时通告。
(五)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署名。
(六)为建设单位和所在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忠于职守
(七)在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开展从业活动。
(八)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提供本人不能胜任的服务。从事环评文件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资质要求。
(九)技术评估、验收监测、验收调查人员、评审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有关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在相关工作中予以回避。
四、服务社会
(十)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保护自然环境、人类健康安全直于所有地区、企业和个人利益之上,追求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十一)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十二)秉持勤奋的工作态度,严谨认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服务。
五、廉洁自律
(十二)不接受项目建设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也不邀请其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四)自觉维护所在单位及个人的职业形象,不从事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
(十五)为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良性竞争格局,尊重同行,不诋毁、贬低同行业其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