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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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规划的EIA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03

  二、规划的EIA

  2.1熟悉需进行EIA的规划的范围(删除2014大纲中对类别、评价要求的掌握)

 

EI报告书

EI篇章或说明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说明: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属于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2.2掌握对规划进行EIA应当分析、预测、评估的内容

  根据《规划环评条例》第8 条:对规划进行EIA,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1)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2)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3)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2.3掌握规划有关EI篇章或说明和专项规划EIA报告书的内容

  1、编制EI的篇章和说明的内容要求:

  根据《规划环评条例》第11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EI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EI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EI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2、编制EI报告书的内容要求:

  EI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EIA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EI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2.4熟悉规划EIA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删除2014大纲中了解规划EIA文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5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EIA。

  《环评法》第11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EI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EI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规划环评条例》第13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EI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EI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EIA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EI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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