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技术导则与标准讲义:第四讲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03
中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纲的要求是:
1.熟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2.熟悉恶臭厂界标准值的分级;
1.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标准值分级: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排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二、三类依此类推。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3.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 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纲的要求是:
1.熟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2.熟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及各区域对工业炉窑建设的要求;
1.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工业炉窑: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
2.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三级,分别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相对应。
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3.时间段的划分:划分两个时段,界线是1997年1月1日。
4.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达不到以上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纲的要求是:
1.熟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2.熟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3.熟悉一类区域禁止新建的锅炉类型;
4.熟悉新建锅炉房烟囱高度的有关规定;
1.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适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2.1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2.2本标准中区域的划分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一致。
2.3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Ⅰ时段指2000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3.一类功能区新建锅炉的规定: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4.烟囱高度的规定:新建的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