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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知识点(1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07

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5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法》第11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规划环评条例》第13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例题】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下列哪些规划进行公众参与。

A某直辖市铁路建设规划 B某省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

C某设区的市地下水资源开发规划 D某设区的市防洪治涝规划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点有两个,一个是注意只有专项规划立法要求公众参与;二是专项规划要区别综合规划以及指导性规划。D就是需要编制篇章说明的综合规划,没有公众参与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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