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精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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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知识点是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高频考点,现整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 2004-12-29 2005-04-01)
熟悉危险废物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 2000-04-01)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