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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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简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梧发〔2010〕7号),设立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梧州市人事局、原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实施意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国(境)外人员来梧就业管理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办法,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实施办法,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市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
(七)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指导和组织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留学人员来梧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有关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
(九)贯彻和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贯彻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贯彻和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贯彻和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
(十二)贯彻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回梧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离校后回梧就业的毕业生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原梧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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