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东高唐县公开选调公务员的公告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22
中关于公开选调公务员的公告
为充实巡察工作机构工作力量、优化纪检监察、组工干部队伍结构,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拟从县直行政部门公务员中,选调工作人员补充到县委巡察工作机构、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组织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条件和范围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县委巡察机构和县纪检监察机关选调的公务员,因执纪审查和巡察工作需要,须能够承担出差和夜间陪护任务;
(四)35周岁以下(1981年3月1日之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1976年3月1日之后出生);
(五)高唐县县直行政部门(不含政法部门)中副科级以下(不含副科级)公务员;
(六)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2.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或对选调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3.与县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委巡察机构;
4.与市委管理的现职副县级以上干部、县直部门(单位)、镇(街)党政现职主要负责人、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关系的人员;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担任组工干部,可能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不得报考县委组织部;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选调职位和人数
高唐县委巡察工作机构和县纪检监察机关拟连人带编选调12人,县委组织部拟连人带编选调4人。
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7年3月25日26日
(二)报名地点: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08室
(三)报名所提交的材料:
1.《高唐县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并经现工作单位同意;
2.所在单位推荐信;
3.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在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
4.近期一寸免冠同底证件照4张;
5.历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报名结束后,对于报考人数未超过选调人数2倍的选调职位,按照1:2的报考比例相应核减或取消选调计划。
对报名参加选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整个选调工作全过程。
四、选调方式
本次选调采用笔试、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
(一)笔试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与写作》。
笔试时间:2017年4月2日 9:0011:30
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1.5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
(二)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察范围。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依次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同一选调职位报考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若出现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则对成绩相同者加试面试,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范围人选。
(三)考察
考察时,选调单位成立考察小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在考察时,重点查阅考察对象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进一步核实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确认报名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不合格的,取消选调资格。因放弃或取消选调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五、公示与任职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确定拟选调人选,并在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选调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
六、其他
(一)本次选调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请参加选调的人员及时关注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了解相关信息。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高唐县纪委机关、高唐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四)咨询电话:
高唐县纪委机关 3951331
高唐县委组织部 3959593
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901205
附件: 高唐县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登记表.docx中共高唐县纪委机关
中共高唐县委组织部
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