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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遴选考试策论文:警惕过度容错变纵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17

  人类在历史前进中,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错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容错纠错机制是实现从严治党的有效制度保障,是创新者实干家的兜底利器。但是,如果容错免责的门槛设定太过抽象和宽松,容错机制很可能变成一个筐,成为某些有过错官员免责的“挡箭牌”,过度容错就会变成纵错。为此,要用好容错纠错机制,做到“会容”与“容好”。

  明确划清容错纠错界限,让“干者”肯干会干。容错是有界限的,要划清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的界限,区分干部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要严格区分“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改革”与“无视规矩”的界限。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确保我们的党员干部愿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为“干者”保驾护航。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重大事项要邀请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对责任人的动机、决策程序、执行过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查清错误原因,弄清损失大小、危害程度。容错免责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阳光操作,申请、核实、认定、公示和报备等流程要严格细化,接受群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严格、更加科学、更加客观公正地执纪问责,才能“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建立健全纠错改正机制,让“错者”知错能改。“纠错”与“容错”并行不悖、缺一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定期复核检查,对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或问题要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具体执行人员给予问责。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工作中存在失误和错误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对问题整改到位。让纠错改正机制发挥治病救人之功效,让“错者”知错能改。

  容错纠错机制不是一个框,不要什么都往里面装。容错不等于无限度宽容,更不等于可以胡来。在实施容错减责的同时,反对消极腐败,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让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少犯错”“不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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