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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精选试题4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19

  1. 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 1993 年在A 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 市乙区。1997 年李平与王坚固在C 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 市丙区人民法院子同年 12 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 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 市丁区的监狱。2000 年 5 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 市甲区法院

  B.B 市乙区法院

  C.C 市丙区法院

  D.C 市丁区法院

  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管辖。《民诉法意见》第 8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 1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周童(5 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 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层的父亲林呵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 6 万元。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坷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河,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坷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风童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诉讼参与人。《民诉法》第49 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见任何自然人皆具有当事人能力,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周童是造成损害之人,林晨是受到损害之人,他们是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理当作为原被告参加诉讼。

  3.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1999 年 3 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 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

  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邹某 12 岁时与邻居陆某(当时 13 岁)玩耍,被陆某木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 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D.赵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 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民诉法》第 111 条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作了—般性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 108 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A、D 考的是第 7 项,但第7 项规定的是“原告”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不包括被告;D 则符合第 7 项规定,故 D 当选。

  4. 陈国忠在安定庄有五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98 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1999 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向二审法殃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

  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

  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时的处理。《民诉法意见》第 184 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 张文有一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出价三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三次将钱在两个月内付清。两个月后,李进只付了一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间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认定自然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民诉法意见》第 193 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6. 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答案及解析:B 本题考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民诉法》第 199 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A 项表述正确。《民诉法意见》第252 条规定:“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B 项说法错误,当选。

  7.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先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8. 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 120 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 5 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 6000 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 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 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诉讼标的的概念。诉讼标的是指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注意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则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9.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下列哪一清偿顺序是正确的?

  A.①破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④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

  D.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民诉法》第 204 条第 1 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10. 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按照通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可见,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必然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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