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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民事诉讼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29

2017年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 :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三)保全与先予执行

  1.保全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

  2.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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