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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物权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29

2017年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物权法

  物权法

  (一)物权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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