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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复习:行政处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1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行为、财产、名誉等形式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实施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这是它与刑事处罚的主要区别。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即行政处罚的设立权、处罚主体、被处罚的行政行为以及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的都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明确。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即短期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2.行为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一定的财产权的处罚,主要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4.声誉罚,即通过某种形式使违法者名誉、信誉受到一定限制或贬损,主要有警告或通报批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处罚程序,行政主体作出处罚决定都必须是书面形式。

  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采取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则需采取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基本步骤为:立案、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政相对****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正式作出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行政主体准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但行政相对人放弃听证要求的,行政主体可以不举行听证。

  2.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对行政主体作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行政相对人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的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除当场收缴的情形外,行政相对人应当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果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可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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