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第十三章考点解析:土地执法监察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29
中考点7:非法批地行为及处罚
1、 非法批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 没有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
(2) 虽有批准权但超载了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
(3)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批准;
(4)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非法批准。
2、 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3、 对非法批准的土地的处罚:当事人由于非法批准而使用的土地,由于批准文件是无效的,那么依据此文件而使用的土地在实体上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必须予以退还。如果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就要承担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等。但是因非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当事人,因退还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考点8: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罚
1、 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认定:
(1) 非法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
(2) 非法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平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以牟取利益的行为。
2、 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3、 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认定:
(1)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2)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4、 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处罚: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5、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 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2) 将农民集体的土地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3) 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6、 对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处罚方式: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7、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认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