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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第十三章考点解析:土地执法监察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29

  考点3:土地执法监察的方法

  1、 土地监察方法的概念:是指为履行土地监察的职能,实现土地监察的标准、完成土地监察的任务所采取的手段、途径、办法和技巧的总称。土地监察方法是土地监察主体作用于客体(即对象)的桥梁。土地监察主体是完成土地监察任务,实现土地监察标准,必须运用一定的方法。

  2、 由于监察对象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不同,土地监察的方法有以下四种:

  (1) 超前控制方法:超前控制方法是通过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土地违法现象,超前控制,预防其发生。这是实现土地监察防范职能的重要途径。具体做法主要有:1)公开用地审批制度;2)各项用地实行顺序排队制度;3)公开土地监察办法和制度。

  (2) 跟踪检查方法:跟踪检查方法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行为的方法。具体做法有:1)实行建设用地挂牌制度;2)实行定期现场察看制度;3)实行巡回检查制度;4)实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5)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3) 目标管理方法:将依法管理土地和干部目标管理挂钩,防止和杜绝管理者违法行使土地管理权。一是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签订土地管理承包责任状,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土地管理目标。二是由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将责任落实到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

  (4)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特殊方法:协作处理的方法;公开处理的方法。

  3、 土地违法案件的概念: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所形成的案件。

  考点4: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及处罚

  1、 破坏耕地的行为,主要有:

  (1)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2) 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3) 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

  (4) 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受到破坏。

  2、 对破坏耕地的行为的处罚:

  (1)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2) 罚款:

  (3)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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