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第十二章考点解析:地价管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28
中考点5:土地估价行业行政管理
1、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指根据城市土地市场的特点,通过设立地价监测点,收集、处理并生成系列的地价指标,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观测、描述和评价的过程。、
2、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目的与作用为:
(1) 通过确定城市监测范围,设立地价监测点,组织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的地价信息,定期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监测成果,按时上报并适时公布;
(2) 实现对全国重点地区和主要城市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的实时监测;
(3) 为政府部门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
(4) 为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提供服务;
(5) 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3、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及资质评价制度:申请设立土地价格评估机构,除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二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其住所所在地市、县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有四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其住所所在地省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有七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4、 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制度: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5、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
6、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制度:
7、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制度:
8、 地价体系是在地产市场中,由若干个既相互联系,又互有区别的地价构成的,共同满足地产市场管理和运行需要的价格系列。
9、 我国的地价体系既要与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等相配套,同时也要满足政府、地产投资者、开发者、使用者等对地价的宏观和微观等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
10、 2006年12月,我国国土资源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1、 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至今近20年来,我国地价管理从无到有,在法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已取得了重大进展,具体如下:
(1) 建立起以以市场机制形成土地价格的制度体系;
(2) 形成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估价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标准;
(3) 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协义出让最低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
(4) 建立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
(5) 造就了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土地估价队伍,土地估价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