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第十一章考点解析: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26
中考点7: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原则
1、 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和长远目标出发,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城市土地市场进行干预,以达到抑制土地投机、维护土地市场稳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的目的。
2、 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主要包括产业政策、财政信贷政策、税收政策。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规划、计划。
3、 土地市场的宏观管理包括土地市场供需管理和土地市场价格管理两个方面。
4、 土地市场的微观管理: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土地市场运行进行统一的规范与管理,保证市场主体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以发挥土地市场机制的正常调节功能。
(1) 对土地市场客观的管理;
(2) 对土地市场土地的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转让人的资格;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资格。
(3) 土地市场交易程序的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土地使用权出租程序;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
(4) 土地市场中介管理。对土地中介服务企业与个人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对土地中介服务企业与个人进行经常性的审查和监督。
5、 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意义:
(1) 有利于稳定地价和房价;
(2) 有利于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 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的重要手段。
6、 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原则:
(1) 综合效益和整合性利益原则;
(2) 平等对待,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3) 控制与弹性管理原则;
(4) 依法管理,调控的原则。
(5) 一级市场管住,二、三级市场搞活,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6) 有利于促进土地内涵挖潜、集约利用原则。
考点8: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主要内容
1、 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主要内容:
(1) 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方向;供需调控的方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选择调控目标;确定调控措施的作用方向。选择调控目标的确定依据是一定时期内土地市场发展目标。
(2) 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时间:在确定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时间问题上,必须考虑以下三个方面:要考虑供需调控措施的决策时间;要考虑供需调控效应的滞后时间;要考虑调控效应的惯性。
(3) 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力度:在决定土地市场供需调查的力度时,要考虑如下因素:调控环境、土地经济波动的幅度、调控手段从使用到产生效应的滞后时间、调控效应惯性大小。
2、 土地价格调控手段包括:
(1) 含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2) 对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价采取最低限价;
(3) 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
(4) 政府对地价上涨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干预;
(5) 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有优先买权。
3、 土地利用计划、特别是年度计划,是把握土地入市环节、调控土地市场的有效手段。土地利用规划是政府控制土地供给量、协调供求关系、调节和稳定土地价格的重要手段,对土地市场具有宏观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