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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夏公路检验工程师考试公告

来源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2018-04-03

  2017年宁夏公路检验工程师考试公告

  2017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于2017年11月18日至19日在宁夏交通学校举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报考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的人员应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报名条件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学历学位。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和学位。

  (二)学科门类。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专业门类划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

  (三)累计工作年限。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从事非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时间,不计入累计工作年限。

  二、免试条件

  持有2014年及以前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参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公共基础》科目。对于免试《公共基础》科目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专业科目,方可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考试专业与科目及时间安排

  请报考人员根据上述考试时间安排,合理选报考试科目。

  四、报考程序

  (一)网上报名。

  1、时间:2017年8月18日至9月10日。

  2、方式: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照片、上传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扫描件。其中,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还需在报考系统中上传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二维验证码(在资格审核截止日期之前,应保证验证报告在180天有效期内)。

  3、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行为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二)现场确认。

  1、时间:报考人员应在2017年9月18日至9月22日进行现场确认。

  2、地点:宁夏交通学校培训中心。

  3、要求:报考人员携带考生报名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历验证报告)、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原资格证书等报考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宁夏交通学校培训中心完成报名现场确认。其中,学历验证报告应为扫码可查的有效报告,工作年限证明应有报考人员单位人事部门的盖章。

  (三)打印准考证。

  1、时间:2017年10月21日至11月16日。

  2、方式:报考人员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考试服务大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大纲及教材

  本次考试沿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6年版)》和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2016年版教材。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业新制度、新标准、新规范制修订情况,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对2016年版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了局部修订,并将修订内容发布在交通职业资格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专栏和“考试服务大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中,报考人员可免费下载。

  六、考试费用

  本次考试不向考生收费。

  七、成绩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考试成绩均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公共基础科目和任一专业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其他事项

  (一)宁夏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考试指导工作,宁夏交通学校负责申报人员材料审核和承担具体考试工作。

  (二)现场确认地址。

  宁夏交通学校地址: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街2-1号。

  联系电话:0951-8971091

  2017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宁夏考区)领导小组

  2017年8月18日

  附件

  2017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证明式样

  XXX同志工作年限证明

  __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 )于_____年_____月调入我单位工作,现在(工作岗位) 从事(工作内容) 。其工作履历如下:

  ___年___月至___年___月,在(单位) 从事(工作内容) ,任(职务/职称) ;

  ___年___月至___年___月,在(单位) 从事(工作内容) ,任(职务/职称) ;

  ……

  该同志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时间____年。我单位对上述证明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经办人:XXX,联系电话:

  单 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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