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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教程(58)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19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含义及其分类

1.工程质量事故的含义

所谓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2.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可分为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质量问题有时也称为质量缺陷。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般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①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②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③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a.死亡30人以上;

b.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c.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a,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b.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c.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a.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b.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c.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质量事故处理的原则

(1)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缺陷原则上由业主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2)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业主、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①质量缺陷:缺陷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业主、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②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业主和省级质监站。 

③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级质量监督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失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缺陷的出现是难免的。但是,质量缺陷是可以尽可能减少的。因此,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可由项目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时,应根据质量缺陷、质量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发生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并要求其立即书面报告质量隐患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后报业主批准,承包人实施处理方案并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理并予以验收,隐患消除的可发出复工指令。

(2)当发生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并要求其立即书面报告质量缺陷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后报业主批准,承包人实施处理方案并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防范措施后,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理并予以验收,验收合格的可发出复工指令。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时,应在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缺陷的原因及责任做出判断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或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通过业主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人进行修补。修补措施及方法要保证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

3.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施工过程中,当发生不属于项目监理机构处理的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

事故时,可按以下程序处理:

(1)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要求停止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做好相应记录。

(2)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尽快提出质量事故的报告并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

(3)监理工程师应积极配合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4)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意见后,审核签认有关单位提出的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5)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进行处理。

(6)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实施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或对加固、返工、重建的工程进行监理,并进行检查验收。经检验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发出复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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