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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教程(56)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19

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

公路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施工阶段质量监理工作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1.审查或审批分项(或分部)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分项(或分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查或审批以下六项工作:

(1)审查工程分包。在施工中有工程分包时,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分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业主批准。监理工程师发现有非法分包、转包时,应指令承包人纠正并报告业主。

 

(2)审批施工测量放线。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人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定或自核,审查其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监理工程师应对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如道路工程的路线平面控制点和各种结构物定位的轴线控制桩位等以及各高程控制点)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抽测。

(3)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料。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可在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申请使用的配合比设计和标准试验结果进行复核性试验后,证明承包人所作的配合比设计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应要求承包人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验,并指派监理试验检测人员旁站承包人的设计和试验过程。若结果仍无改进,可由监理试验室做平行的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并进行试验验证。

(4)审批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环保等自检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及主要施工操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

(5)审批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重点审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承包人使用合同约定外的施工机械,监理工程师应要求其提出使用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械作充分说明,如认为可行的应及时批准,否则应提出否决意见批复承包人。对承包人拟使用替代的施工机械,监理工程师在既无充分依据批准使用,又无充分理由拒绝使用时,可通过试验工程的结果来决定是否批准使用。

(6)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试验工程结果进行审批。

2.审批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重点审查以上六个方面的工作。如果这六个方面均符合要求,具备开工条件,可批准分项(或分部)工程开工,否则,不能批准其开工。

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的内容应包括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

对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的批准,不仅仅是对某一特定分项工程的批准,也包括在同一合同工程中所有相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中相同分项工程的审批,但是分项工程开工条件有变化的应另行审批。这是因为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以分项工程的施工全过程为单位进行的,所以开工申请也应尽量以分项工程为主。但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内容相同时也可按分部工程报批。

3.对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质量监理

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主要是以分项工程的施工全过程为单位进行的,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验收构、配件或设备。对承包人外购或订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和自检报告。可采用常规仪器

设备进行检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准予使用。

(2)巡视。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活动。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正在施工的分项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标定或自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

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一次,每次巡视后应将巡视的主要内容、现场施工概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巡视记录上。当天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应在处理完成之日及时补记。

(3)旁站。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监理机构应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合同的规定确定本合同工程旁站的项目,制订旁站计划并认真实施。正常情况下,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及工艺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或环境时,应予制止并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旁站监理人员应按规定的格式如实、准确、详细地做好旁站记录。

旁站项目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对旁站的工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旁站的工序完工后,未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和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的,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4)抽检。抽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对已批准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和已完工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抽查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

(5)关键工序签认。关键工序是指在分项工程中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实测项目相关的施工工序。对工程完工后无法再进行检验的关键工序,在承包人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6)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可由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并要求其立即书面报告质量缺陷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后报业主批准,并对处理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理并予以验收,处理合格的可发出复工指令。

当发生了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发出暂时停工指令,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监理工程师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意见后,审核鉴认有关单位提出的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对承包人实施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或对加固、返工、重建的工程进行监理,并进行检查验收。经检验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发出复工指令。

4.分项工程交工验收与质量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承包人是否汇总了各道工序的自检记录、交接单;测量和检测、试验结果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重要工序的交验单;承包人的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质量评分和质量等级评定;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承包人检评资料进行签认,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符合要求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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