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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教程(40)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11

设计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与监理模式

1.设计或施工总承包模式特点

所谓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就是业主将全部设计或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设计或施工单位作为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可以将其任务的一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形成一个设计总包合同或一个施工总包合同以及若干个分包合同的结构形式

采用这种模式时,国际惯例一般规定,设计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可把总承包合同规定的任务全部转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或承包人,并且还要求总承包单位将任何部分任务包给其他单位时,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以保证工程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不受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中主体工程的结构部分不得分包。

2.设计或施工总承包模式的优缺点

(1)有利于项目的组织管理。首先,由于业主只与一个设计总包单位或一个施工总包单位签订合同,承包合同数量比平行承发包模式要少得多,有利于合同管理;其次,由于合同数量减少,也使业主协调工作量减少,可发挥监理与总包单位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

(2)有利于投资控制。总包合同价格可以较早确定,并且监理也宜于控制。

(3)质量控制。由于总包与分包方建立了内部的责、权、利关系,有分包方白控,有总包方的监督,有监理的检查认可,对质量控制有利。但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控制总包单位“以包代管”,否则对质量控制将会造成不利影响。

(4)有利于工期控制。总包单位具有控制的积极性,分包单位之间也有相互制约作用,有利于总体进度的协调控制,有利于监理工程师控制进度。

(5)建设周期较长。由于设训·图纸全部完成后才能进行施工总包的招标,不仅不能将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搭接,而且施工招标需要的时间也较长。

(6)总包报价可能较高。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来说,通常只有大型承包商才具有总包的资格和能力,竞争相对不甚激烈,而且对于分包出去的工程内容,总包商都要在分包报价的基础上加收管理费向业主报价。

3.监理模式

对设计或施工总承包的模式,业主可以委托一家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理,

也可以按设计阶段或施工阶段分别委托监理单位。前者的优点是监理单位可以对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统筹考虑,合理进行总体规划协调,更可使监理工程师掌握设计思路与设计意图,有利于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实施。由于分包单位的资质、能力等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实现,所以,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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