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教程(27)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04
中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负责工程监督和合同管理,即进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和费用的监理以及其他的合同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根据监理合同中的监理工作任务与性质确定,其权力由业主的授权而定。
通常说来,为了确保监理工程师完成其监理任务,实现监理目标,使业主在工程竣工时得到符合要求的工程,并使承包人获得与其工作相应的合理报酬,就必须按责权对等的原则,赋予监理工程师以相应的权力,主要包括:技术上的核定权;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的确认权和否决权;进度与工期的确认权和否决权;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确认权和否决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确认权和否决权等。
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职责
(1)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检查承包人使用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3)审核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和试验测试能力是否达到合同要求以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检查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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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总体工程开工前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分划,并报业主备案。
(6)审查承包人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料,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应在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
(7)分项工程开工前,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及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白检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及主要施工操作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
(8)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要求。
(9)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对技术复杂或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试验工程结果审批。
(10)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应对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并批复开工申请。
(11)对承包人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进行验收,并应要求承包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和自检报告;可采用常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应按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准予使用。
(12)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规定的抽检频率,对已批准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和已完工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有权拒绝使用;对于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13)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并重点对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检查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施工质量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并做好巡视检查记录。
(14)在施工过程中应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的工序、工艺或部位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承包人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时,应予制止。旁站项目的工序完工后,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并应按规定的格式做好旁站记录。
(15)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全面进行监理;有权使用承包人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16)施工过程中当发生可由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时,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并要求立即书面报告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方案;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后应报业主批准,对处理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理并予以验收,处理合格、隐患消除的可发出复工指令。当发生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时,应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同时应和承包人等一起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积极配合调查。此外,要对加固、返工或重建的工程进行监理。
(17)按合同及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对工程进行独立抽检,对承包人检评资料进行签认,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2.施工安全监理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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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的施工安全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3)审查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4)审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有关证明文件。
(5)审查施工安全组织体系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
(6)审核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7)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对安全保证体系运转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9)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序交接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10)施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事故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如承包人未作整改,有权下令暂停施工;当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下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如有必要,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业主,并协助业主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2)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各工序、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情况进行旁站、巡视,并做好记录。
(13)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方面的职责
(1)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和技术措施。
(2)审查承包人的环保管理组织体系及管理人员的资格。
(3)审查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使用的环保措施。
(4)对承包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环保体系运转情况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序交接及分部分项工程环保检查报告。
(6)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处理和利用废渣,防止任意弃渣造成的环境污染。
(7)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并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8)要求承包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堆放。
(9)施工中出现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或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应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立即下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
(10)根据施工安排及工程进度情况,对施工现场的环保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11)若监理合同约定了环境监测事项,应依据合同进行相应的环境监测,以监测数据指导环保监理工作。对于监测结果超标的情况,应要求并监督承包人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调整施工行为,甚至采取或调整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12)工程完工后,应监督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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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或月进度计划。
(3)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具备条件的,应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业主备案。
(4)在施工过程中监督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工程实际进度,分析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偏差及产生原因;对每月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做好进度记录。
(5)对总体工程进度起控制作用的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进度明显滞后于计划进度,且承包人未获得延期批准时,应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需要调整进度计划的,应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并审批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获得延期批准时,应要求承包人根据延期批复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并审批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
(6)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在收到监理指令后承包人未有明显改进,致使合同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应及时向业主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规定处理。
(7)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提交监理月报。
5.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职责
(1)在承包人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
(2)依据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予以签认。
(3)在承包人提交了计量申请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地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对复杂、有争议的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计量;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项目,有权拒绝计量。
(4)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最后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5)应建立计量与支付台账,将计量与支付随时发生的变化登账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当有较大差异时应报业主。
6.合同其他事项管方面的职责
(1)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工地例会及专题工地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2)按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按合同约定或合同双方协商的结果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下达变更令。
(3)在承包人提出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申请后,应对延期或索赔发生的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规定审定延期的时间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4)按合同规定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审查合格后报业主批准。
(5)按合同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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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合同规定,结合工程实际需要,批准或指令承包人实施计日工,并按合同已确定的单价和费率,审核应支付的计日工费用。
(7)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和其他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等情况时,应按合同规定,经业主同意后,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指令承包人保护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损害,同时做好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预防。
(8)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暂停需复工时,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复工申请并签发复工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后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及时签发复工指令。
(9)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人办理工程保险种类、数额、有效期、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等进行检查。
(10)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及时提示承包人和业主采取措施,防止违约事件发生;违约事件发生后,应调查分析,掌握情况,依据合同规定和有关证据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1)在收到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出的争端协调申请后,应及时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提出争端解决建议,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对争端进行仲裁或诉讼时,应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