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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教程(1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7

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的含义及其性质

1.政府监督的含义

作为国家机器的政府机构对社会公共事务承担着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政府的属性决定了它的社会职能,公路工程建筑产品是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它属于社会公益产品,其质量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政府对公路:工程建设实行监督管理,是政府社会职能的体现和要求。

因此,政府监督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政府监督是公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极其重要的质量监督环节之一,是政府职能部门强化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体现。显然在质量保证体系中,政府监督处于龙头主导地位,强化政府监督的作用,可以使质量保证体系有序而高效地运作。

2,政府监督的性质

(1)强制性。政府的管理行为象征着国家机构的运转,而国家机构的管理职能是通过国家法律获得的。因此,政府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对寸:被监督者来说,只能是强制性的、必须接受的。政府机构与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是平等主体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监督的强制性体现在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无论其投资主体如何,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2)执法性。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及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并严格遵照法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许可、纠正、强制执行等权力。监督人员每一个具体的监督行为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带有明显的执法性。因此,政府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显著区别于通常的行政领导和行政指挥等一般性的行政管理行为。

(3)全面性。政府监督是针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的,而不是对某一个工程项目,就管理空间来说,覆盖了全社会;就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来说,则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4)宏观性。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其着眼点主要是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工程建设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一项具体的:工程建设来说,政府监督不同于监理工程师的直接、连续、不间断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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