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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教程(1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2

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一)监理的概念

“监理”一词是外来语,是根据英文Supervision的含义得来的,一般直译为监督、管理、引导等。“监理”在我国汉语辞海中尚无明确的定义。用汉语解释“监”在中国古汉语中作为名词使用时,是指可以照影的明亮铜镜;而作为动词使用,则含有对镜审视察看之意,可以理解为对某一预定的行为从旁监视、督促,是一种目标性很明确的具体行为。将其意思进一步延伸,它有视察、检查、评价、控制等从旁纠偏,督促目标实现的含义。“理”通常指条理、准则、规律。在古汉语中,“理”也通“吏”,指官员或执行者。此外,“理”还有修正、雕琢、整理、管理,以使行为规范的意思。因此,“监理”的含义可以表述为: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一定的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或评价,同时采取组织、协调、疏导等措施,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

(二)工程监理的概念

工程监理是对工程建设有关活动的“监理”,就是监理的执行者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对工程建设合同有关各方的行为及其职责权利,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约束,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避免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工程建设目标得以最优实现。工程监理不同于一般性的监督管理,而是一个以严密的制度构成为显著特征的综合管理行为。

工程监理活动的实现,应当有明确的执行者,即监理组织;应当有明确的行为准则,即监理的工作依据;应当有明确的被监理行为和被监理的“行为主体”,即监理的对象;应当有明确的监理目标和行之有效的监理方法和手段,这是开展监理活动的基本条件。

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目前公路工程监理仅在施工阶段实施,因而公路工程监理实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进度、费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三)工程监理的内涵                                                          

1.工程监理是针对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是围绕着工程项目建设来展开的,离开了工程项目,就谈不上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代表业主的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科学技术、现代方法和手段,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程序化管理。

2。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是具有社会化、专业化特点的,专门从事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权,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监理单位。

3.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业主委托和授权

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业主委托和授权,这是由工程监理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工程监理制度所规定的。监理单位实施的工程监理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基于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这种委托与政府对工程建设的强制性监督有本质区别。

4.工程监理是有明确依据的工程建设行为

工程监理实施的依据主要有: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等。

5.工程监理在现阶段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

鉴于目前工程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和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研究探索。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现阶段工程监理主要发生在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

6。工程监理是微观管理活动

政府从宏观上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执法来规范建设市场。工程监理属于微观层次,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展开的,是紧紧围绕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投资活动和生产活动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注重具体工作的实际效益。

(四)现阶段工程监理的特点

1.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只接受业主的委托,即只为业主服务,它代表业主对承包人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它不能接受承包人的委托来对业主进行监控。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我国的工程监理就是为业主服务的项目管理。

2.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我国的工程监理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的,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推行的。因而,不仅在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了主管工程监理有关工作的专门机构,而且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并且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范围。

3.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我国的工程监理单位与业主是被委托与委托关系,与承包人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业主授权,有权对承包人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对承包人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因此,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4.工程监理实行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我国对工程监理的市场准人采取了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即要求监理单位要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应当说,这种市场准人的双重控制对于保证我国工程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规范我国工程监理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与工程监理有关的行为主体及各方的关系

1.与工程监理有关的行为主体 

业主:有时也称为业主、项目法人,它是指某个工程项目的投资者或资金筹集者,并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及实施阶段对工程建设的费用、进度、质量等重大问题有决策权的组织。业主一般就是建设项目的产权所有人,与工程建设项目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施工、监理单位等重大问题的权力。

承包人:有时也称为施工企业、承建单位、承包商(人),它是指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取得某项工程的施工权,材料、设备的制造及供应权,并和业主签订合同,承担工程施工费用,承担进度、质量、安全、环保责任的经济组织。

监理单位:有时也称为监理企业,它是指取得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经济组织。

2.工程监理中行为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1)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业主与监理单位应签订监理合同,二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业主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作,否则为侵权违约;监理单位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和承包人有经济联系,更不得串通承包人侵犯业主利益,否则业主将用合同或法律手段,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业主与承包人的关系。业主与承包人应签订施工合同,二者是发包与承包的合同关系。业主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双方必须按合同履行所有的承诺,违约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不签订任何合同,二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这个关系在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承包人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理,但也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若监理人员的行为不公正,承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作为行使政府监督职能的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整个工程建设活动中将对业主、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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