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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教育厅规定:在外租房者不得纳入贫困生之列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7-08-30

  近日省教育厅等部门出台新规,规定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其中指出,在外租房、经常出入网吧者不得纳入贫困学生之列。

  近日,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及时发现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高校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参考执行: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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