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合作项目实施指南
来源 :教育部 2017-08-30
中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合作项目实施指南
为做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教师企业实践和兼职教师聘用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畅通校企人员双向交流通道,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的意见》和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目标任务
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紧密、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的现状,通过选派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帮助教师获取生产一线实际工作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探究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课程改革,发掘学校技术服务企业发展的方式和途径;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特聘岗位,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工程管理人员、能工巧匠到学校任教,优化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结构,实现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比例达到60%的目标,建成“学校教师下企业、企业人才进校园”双向交流合作机制。
二、内容与形式
企业实践项目采取考察观摩、技能培训、跟岗实习、顶岗实践、在企业兼职或任职、参与产品技术研发等形式,组织职业院校教师进行为期不少于4周(160学时)的企业实践。内容包括:学习掌握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发展趋势、前沿技术研发、关键技能应用等领域,以及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应用技术需求等内容,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等,推进企业实践成果向教学资源转化,结合实践改进教学方法和途径,发掘学校技术服务企业发展的方式和途径。
兼职教师聘用项目要建立本地区对接产业、实时更新、动态调整的兼职教师资源库,开展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岗前培训,支持兼职教师参与“双师型”导师工作室建设、校本研修、产学研合作研究等。兼职教师每学期任教时间不少于80学时。
三、基本条件
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代表行业先进水平,在本地区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覆盖较广专业面的岗位群和产业链;有专门的职工培训机构,校企合作基础较好;能够提供教师实践所需的岗位和指导老师(师傅);能够解决教师实践期间所需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能力和接纳水平。
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高技能人才或管理人员、能工巧匠、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四、工作流程
(一)企业实践项目
1.确定年度项目安排。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需求,对接企业提供实践岗位情况,确定教师企业实践专业和人数,参考本省培训费管理相关规定和当地物价水平,合理制订教师企业实践补助标准,确定年度培训经费支持额度。
2.过程管理。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遴选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教师到对口企业实践,通过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项目发布、注册与报名、实践安排、考核结业、评教评学全过程管理。
3.考核与评价。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年度项目结束后,采用匿名评教、专家抽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职业院校兼职教师聘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教师实践方案、人员保障、实践效果、物化成果等。
(二)兼职教师聘用项目
1.确定聘用计划。各省(区、市)根据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岗位需求情况,根据行业特点和当地人力资源成本,合理制订兼职教师补助标准,确定年度培训经费支持额度,制定年度兼职教师特聘岗位计划和招聘人数。会同行业组织和企业,建立本地区兼职教师资源库,每年更新兼职教师数据。
2.聘用程序。职业院校按照《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条件和要求,面向社会公开、公平、择优聘请兼职教师,双方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工作协议》,明确兼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工作职责、待遇与津贴等内容。
3.考核与评价。职业院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院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兼职教师聘用工作协议》规定的职责。
五、实施要求
1.加强统筹领导与管理。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企业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教师企业实践、兼职教师聘用的激励机制和保障体系,吸引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将教师企业实践、兼职教师聘用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职业院校制定年度计划。职业院校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企业,将教师企业实践和兼职教师聘用列入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同步推进。
2.完善双向流动机制。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教师企业实践流动(工作)站机制,完善兼职教师注册发布制度。鼓励合作企业常设一批教师实践岗位,定期按批选派高技能人才到学校任教,将教师企业实践与兼职教师聘用工作有效衔接。职业院校要与企业定期磋商、深度合作,支持教师通过帮助企业进行产品研发、职工培训等形式,锻炼教师岗位实践能力。
3.强化组织条件保障。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遴选建立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充分发挥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职业院校的作用,协助企业管理教师,制订实践方案,协调指导教师有效进行实践。企业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接学校,落实指导教师(师傅)、生活和办公条件。职业院校要统筹安排教学计划,支持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保障教师实践达到规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