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滁州学院招生章程
来源 :滁州学院 2017-06-28
中滁州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一、学校全称:滁州学院
二、办学层次:本科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滁州地处京沪铁路线上,与南京山水相连。学校坐落在著名的琅琊山风景区,有琅琊、会峰两个校区。会峰校区:滁州市会峰西路1号;琅琊校区:滁州市琅琊西路2号。
五、录取规则及要求
(一)在考生符合报考条件下,按以下原则进行录取:
1.对同批次投档到我校、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尽可能尊重其专业志愿次序。在专业志愿次序相同情况下,按从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最后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录入缺额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对同批次投档到我校、且无专业志愿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将其录取到缺额专业。对于专业未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二)报考以下专业除遵守上述规则外,还需符合:
1.艺术类专业按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院的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具体排名规则参见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2.安徽体育类专业以综合分排名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参见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3.以下专业对相关高考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
(1)报考英语、英语(师范)、商务英语的安徽考生在英语口试成绩不低于“良好”等级、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0分的前提下,按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报考土木工程、测绘工程、审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经济统计学专业的考生以及报考地理信息科学、地理科学的文史类考生按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考生如享受加分政策,按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
六、颁发证书
学校名称为滁州学院,学历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种类为学士学位证书。
七、学费标准
1.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网络工程专业、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自动化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地理信息科学专业、测绘工程专业、地理科学专业、应用化学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专业、生物科学专业、园林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制药工程专业、物联网工程专业、汽车服务工程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车辆工程专业、软件工程专业、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专业、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专业为每学年3900元/生。
2.金融工程专业、酒店管理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旅游管理专业、工商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小学教育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广告学专业、经济统计学专业、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审计学专业为每学年3500元/生。
3.体育教育专业、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新闻学专业为每学年3850元/生;通信工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工业设计专业为每学年4290元/生;音乐学专业、美术学专业为每学年5000元/生;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为每学年7000元/生。
4.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与韩国韩瑞大学校际交流项目,本科)的收费标准:前2年在我校就读,学费为每学年1万元/生;后2年在韩国韩瑞大学就读,学费约每学期26000元/生。住宿费四人间每学期2200元/生,两人间每学期4400元/生,学费根据入学时的韩语水平减免,韩国语能力考试2级减免20%,韩国语能力考试3级减免30%(2017年4月21日人民币兑韩元汇率为1:164韩元)。
5.我校住宿费标准4人间每学年为1000元/生,6人间为每学年800元/生。
上述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安徽省物价局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2017年招生数
我校在安徽、吉林、辽宁、河北、山西、河南、江苏、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新疆等14个省份有招生计划,详情请查阅相关省级招生部门或我校发布的招生信息。
九、外语语种
英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它专业没有语种限制,但进校后以英语安排教学。
十、考生体检标准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十一、联系方式
校园网主页:http://www.chzu.edu.cn
招生网主页:http://zsw.chzu.edu.cn
招生咨询热线:0550—3518833
招生办公电话:0550—3510048(传真)
招生监督电话:0550-3087951
学校微信公众号:cnchzu
学校QQ公众号:czxy1950
招生咨询QQ号:1270024362
招生咨询电子邮箱:1270024362@qq.com
招生办公室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1号
邮政编码:239012
十二、其他须知
本章程如与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相冲突,以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十三、本章程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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