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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示范高职单招章程

来源 :陕西教育厅 2019-03-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的指导意见》(陕教生〔2015〕2号)和陕西省招办《关于做好2019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8〕39号)精神,为确保我院2019年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3568,在陕招生代码:8109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简介

  学院始建于1982年,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汉中市,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陕西省教育厅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全国统招招生。现有在校生10000余人,可使用土地面积753亩,建筑面积210385㎡,其中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面积119315㎡;总资产近3亿元。校内建有1、2号实习实训厂房以及大批数控加工设备,拥有机电液气、传感器、焊接技术、机械创新、电子装配、理实一体化等56个校内实验实训室,建成高水平校内专业综合实训基地27个,其中飞行器制造技术专业实训基地已建成省内示范性专业实训基地,凸显了“工厂建在校园里,课堂设在企业中,教学生产一体化,工作学习相结合”的办学模式。通过与航空企事业单位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签署校企联合培养协议,已与全国200多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人才供求关系,每年为毕业生举办校园大小型专场招聘会近200场,就业率连续14年均超过95%,就业质量稳步提高,始终保持在全省同类院校前列。

  第五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汉中市, 邮编:723102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主管招生、教学、纪检、信息化建设以及安保工作的副院长,党政办、招生办、教务处、学工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处、财务处以及各二级学院的领导组成。招生办主要负责考试报名,考生资格审查,招生计划编制上报及录取工作;教务处主要负责考试命题、考务安排、考试组织、阅卷登分等工作;学工部主要负责招生考试期间考生的管理及组织工作;宣传部负责学院信息对外发布、网络维护等工作;财务处主要负责学费、住宿等费用收支工作;保卫处主要负责考场的安保及试题转运安全工作;党政办主要负责考试各环节的组织协调工作;纪检监察处主要负责考试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的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咨询电话: 0916-2385535,2385536,2385537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后下达。

  第九条 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是已参加2019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普高生)和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三校生),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9年3月11日8:30时至13日17:00时,根据省教育厅给我院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计划和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陕西省招办“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已申请我院的考生于2019年 3 月 14 日至 22日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登陆“单独考试招生报名系统”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片)、填报专业志愿、在线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考生也可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来我院招办现场办理)。考生来校考试时,需在《报名表(含考生考试诚信承诺书)》上签字后交学院招生办备案,同时对在线打印的《准考证》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和“三校生”(含同等学力人员)的考核依据为我院组织的文化基础知识和综合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四条 我院于2019年3月23日对不同类型的入学申请者开展相应考核科目的测试。考点在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院本部。

  (一)文化基础考试(简称笔试)

  考试时间:2019年3月23日上午8:30—11:30时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文化基础笔试,笔试卷由示范高职院校联盟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学院组织考试。笔试即在一张试卷上综合考察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知识,每科100分,总分300分,时长180分钟。“普高生”和“三校生”采用不同的考试卷,“普高生”笔试命题依据普通高中教学大纲必修部分,“三校生”(含同等学力人员)笔试命题依据现行职业高中教学大纲。

  (二)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测试

  考试时间:2019年3月23日下午14:00—18:00时

  职业适应性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总分200分,由我院自行组织实施。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的职业适应性测试侧重于考察其个性思维品质及今后的职业潜能水平;对“三校生”(含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的职业技能测试侧重于考察其职业兴趣取向及职业素质水平。

  (三)职业适应性(技能)计算机测试地点及相关要求

  按照“试点先行”的办法,我院作为示范性高职院校将积极参加职业适应性(技能)计算机测试,成绩在示范联盟院校同类专业间互认。

  对报考第一专业志愿涉及我院计算机测试(简称机测)专业的普高生或三校生,统一在我院采用机测方式进行。2019年我院单独考试招生专业中,涉及到机测的专业有13个,分别是:软件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电气自动化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械设计与制造、数控技术、应用电子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酒店管理、工程测量技术、会计、智能控制技术(具体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的专业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于2019年4月4日17:00之前通过“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向省招办报送预录取考生名单,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被我校预录取的考生于2019年4月15日前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完成报到注册确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办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报考人数及考试成绩确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淘汰率不低于在我院参加考试人数的3%。

  第十九条 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总成绩由文化基础与综合测试成绩组成,满分为500分,其中文化基础测试总分为300分,综合测试成绩由我院评判,满分为200分。我院认可考生在其他17所示范高职院校参加单独考试的文化课考试成绩,认可同类专业的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有意申请我院的考生可通过成绩互认补录方式报考我院。

  第二十条 学院对考生按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总分相同时,按照综合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的高低顺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开设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无特殊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院严格按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所有专业学费均为5500元/年•生,住宿费:800元/年•生

  第八章 奖、助、贷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上年度学院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补助共计987万元,惠及学生2778人次,受助面达37%。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精准扶贫:录取的家住农村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考生,入学后经学院资助中心审核建档立卡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院每年给予6000元的资助帮扶。

  第二十六条 勤工俭学:学院为家庭贫困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表现发放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七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向家庭所在县(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可申请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应征入伍学费补偿代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最高达16500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招办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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