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高考专科志愿填报时间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7-29
中高职(专科)阶段以院校为单位进行招生录取。高职(专科)录取的基本依据是考生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同时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具体使用办法在各校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一)招生批次设置
高职(专科)阶段设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艺术类批次和高职(专科)普通批次。高职(专科)普通批次执行加分投档政策。
各批次均设1次征求志愿,统一设置在高职(专科)普通批次投档录取完毕后进行。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和高职(专科)普通批次征求志愿实行降分录取政策,是否同意降分由院校自主决定。高职(专科)艺术类批次征求志愿不实行降分录取政策。
(二)志愿设置与填报方式
2019年上海高考志愿填报网站:上海招考热线
1.志愿填报的数量
高职(专科)提前批次设置2个顺序志愿;高职(专科)艺术类批次设置4个顺序志愿;高职(专科)普通批次设置8个平行志愿。
2.志愿填报的时间
7月31日 |
高职(专科)志愿填报网上咨询 |
8月1日 |
公布可填报高职(专科)志愿考生成绩分布表(语数外)、艺术类考生(文化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分布表 |
8月1日-3日 |
1日上午—3日上午考生填报高职(专科)院校志愿,其中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由学籍所在中学统一安排;非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报名所在区招办统一安排 |
8月4日 |
晚上网上公布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
8月5日-6日 |
高职(专科)艺术批次和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录取 |
8月6日 |
晚上考生可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查询高职(专科)艺术批次和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录取结果 |
8月7日 |
晚上公布高职(专科)普通批次平行志愿高校投档分数线 |
8月9日 |
晚上考生可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查询高职(专科)普通批次平行志愿录取结果 晚上公布高职(专科)批次填报征求志愿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公布招生院校缺额计划表及线上未录取考生成绩分布表 |
8月10日-11日 |
10日上午至11日上午高职(专科)批次填报征求志愿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录取考生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征求志愿 |
8月11日 |
晚上公布高职(专科)批次征求志愿投档线 |
8月12日 |
晚上考生可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查询高职(专科)批次征求志愿录取结果。 |
8月27日之前 |
录取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报名所在区招考机构或毕业学校办理纸质档案的提取或转递手续(往届生到区招考机构,应届生到毕业学校)。 具体时间以各区安排为准。 |
3.志愿填报的要求
除被本科阶段录取的考生外,其余符合高职(专科)志愿填报要求的考生均可填报。填报高职(专科)艺术类批次志愿的考生须具有专业统考合格成绩。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志愿与高职(专科)艺术类批次志愿不得兼报。
填报征求志愿时,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满足高职(专科)降分要求的所有未被录取考生具有填报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和高职(专科)普通批次征求志愿的资格;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达到高职(专科)艺术类文化控制线的相关未被录取考生具有填报高职(专科)艺术类批次征求志愿的资格。
4.专业志愿的设置
每个院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每个院校志愿中均须选择愿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
(三)投档规则与同分处理办法
1.投档方式
根据各批次志愿性质,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艺术类批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高职(专科)普通批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
2.投档比例
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原则上按1:1.2比例投档,已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比例投档。
高职(专科)艺术类批次中,专业统考成绩合格且统一高考科目成绩达到高职(专科)控制线70%的考生,按其志愿全部投档。
高职(专科)普通批次先进行模拟投档,再根据确定的院校计划数,按1:1比例正式投档。
3.投档流程
按照各批次设置先后顺序,完成上一批次全部录取工作后,启动下一批次投档。
4.投档位序
根据考生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确定投档位序。
5.同分处理
同分考生的排序规则为:
第1位序,比较语文加数学两门合计成绩高低,高者优先;
第2位序,比较语文或数学中单科成绩高低,高者优先;
第3位序,比较考生志愿顺序,按各自顺序分别投档。志愿顺序相同的同分同位考生同时投档。
(四)录取规则
1.专业录取
院校接收投档后,按照本校招生章程进行专业录取。
2.专业调剂录取
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院校可依据考生填报的愿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该院校公布的招生专业内进行。
3.退档处理
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由院校作退档处理。市教育考试院对结果进行录检复核。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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