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2016年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
来源 :东华大学 2016-04-18
中东华大学2016年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科学选才,尊重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通过科学有效途径选拔和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探索新形势下高校招生改革,经教育部批准我校2016年在上海市进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招生对象
政治思想品德优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秀,身体健康,综合素质高,符合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且通过各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无不合格科目)的高中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
学校2016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计划为学校当年在上海来源计划的20%以内。
综合评价录取分专业拟招生计划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目录。
三、报名方式
符合上述招生对象的考生可自行登录报名系统向学校提出申请。考生所在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均可实名提供推荐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报名程序
考生请在2016年4月17日- 5月5日登录“试点高校综合评价报名系统”,网址为http://bm.chsi.com.cn/ ,按相关提示,进行网上报名,并将系统生成的报名表在所在中学盖章后和其他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高中阶段的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获奖证明,以及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和其他反映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的写实性材料,于2016年5月9日前(使用中国邮政EMS)寄到学校招办。
考生可于2016年5月下旬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五、选拔程序
1.初审
我校对考生申请材料中的高中阶段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表现情况,包括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获奖证书证明以及其他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确定初审合格名单。
2.志愿填报
初审合格的考生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方案填报志愿。
3.学校测试
我校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填报志愿考生名单中,根据考生的高考志愿与高考投档成绩,按照不超过综合评价录取招生计划1.5倍的比例,分别确定学校的文、理科学校测试入围人选。
获得学校测试资格的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选拔测试。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理想信念、思想品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以及对学科的兴趣特长、学科基础、逻辑思维、沟通反应等综合能力,由多位学科专家独立打分,综合评价。
测试将于高考出分后进行,具体测试资格和安排将在“试点高校综合评价报名系统”中通知。
六、录取办法
1. 参加普通高考且高考成绩达到上海市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考生体检不受限制。
2.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综合成绩的组成为:高考投档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30%、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占10%。
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9门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第成绩按: A=100分、B=90分、C=80分、D=60分折算为各科分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Σ各科折算分数÷9。
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以高考总成绩、高考数学成绩排序录取。
预录取名单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正式投档录取。
3.学校将获得综合评价录取认定资格的考生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上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七、测试安排
1.面试时间: 2016年6月30日。
2.面试地点:东华大学延安路校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
具体面试时间与地点见网上面试通知。
八、注意事项
1. 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向我校提供,考生无需提供。
2. 申请材料应当清晰、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参与后续认定工作的资格;已经获得认定资格的,取消认定;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3. 高考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调整至适合专业。
九. 其他
我校综合评价录取试点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和最终录取结果均须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学校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计划、报名、审核、公示、录取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
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处理和问责程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 严肃处理,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通过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的公平公正。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21-67792259。
我校认真贯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
十. 本方案由东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华大学
201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