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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9高中学业水平(含信息技术)测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来源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2018-12-03

江苏2019高中学业水平(含信息技术)测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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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2019 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含信息技术)测试《考生守则》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含信息技术)测试,不仅是一场文化知识的考试,更是一场道德品质的检验。

  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珍爱诚信,拒绝舞弊”,用实际行动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是我们每一位考生的义务。而公平、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健康、诚信的社会准则。

  让我们牢记“珍爱诚信,拒绝舞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一、《考生守则》

  (一)信息技术考试《考生守则》

  一、严格履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相关内容。

  二、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考场时,严禁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书籍、纸张、文具、U 盘、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存储器、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等通讯设备。

  五、考生在考前 15 分钟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在“考场签到表”上的“考生签名”栏签字后,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放在考试机前以备查对。

  六、开考 15 分钟内,考生不许交卷,不得退出考场。开考 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且不得参加备考。

  七、考生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与试题解答、操作有关的问题。如遇不涉及试题解答、操作的疑问,可点击考试界面右上角的“举手”标记,或举手向监考员询问。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生机器故障等异常情况,须举手询问,不得擅自作关机等违规操作。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不准传纸条,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蓄意破坏考试机器,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等待系统自动收卷,监考员宣布退场后方可离开考场。十、交卷后考生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议论。

  十一、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学业水平测试《考生守则》

  一、严格履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相关内容。

  二、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四、只准携带 2B 铅笔、0.5 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小刀、空白垫纸板和透明笔袋进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和其他用品等,否则按违规论处。

  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小灵通、对讲机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凡携带者,考前如不交出,开考后一律按违规论处。

  五、考生入场时,监考员将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违规物品,考生须自觉接受检查,并对监考员予以协助和配合。入场后,须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上角以备查验。

  六、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等栏目。监考员贴好条形码后,考生须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是否与本人相符。如有问题,须立即报告监考员。

  七、考生考前 20 分钟(物理科目为考前 30 分钟)进入考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 15 分钟后不得入场,整场考试不允许考生提前交卷离开考场,考点发出考试结束信号后立即停止作答。

  八、笔试一律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作答。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按照填涂示例将对应的选项涂满、涂黑;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使用 0.5 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作图时,用 2B 铅笔绘、写清楚,线条及符号等须加黑、加粗。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语言文字答题,不准在试卷、草稿纸及规定的答题卡答题区域外作答,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无效。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立即停笔,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整理好,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及附近逗留。

  十二、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

  1.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 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1) 组织团伙作弊的;

  (2)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 组织团伙作弊的;

  (3)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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