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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致全省艺考考生及家长的一封信

来源 :河南省招生信息网 2018-12-11

  亲爱的考生和家长:

  你们好!

  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即将举行。我们深知,作为艺术考生,你们勤学苦练,正满怀信心全力备考;作为家长,你们倾心付出,为孩子实现梦想而加油助威。

  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全省统一组织考试和高校单独组织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成绩在高考录取中有着与高考文化成绩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作用。考试公平公正是广大考生和家长的热切期待,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各级招生部门努力为广大考生营造温馨良好的考试环境,同时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防范和打击舞弊,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无伦是艺术类专业省统考还是校考,一旦违规,不仅取消艺术类成绩,而且取消高考文化成绩或考试资格,违规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者还要停考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提供出售试题或答案、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都属于刑事犯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广大学子刻苦努力,期望通过艺考打开理想的大门,实现个人梦想。但在以往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中,个别考生和家长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投机取巧;个别教育工作者丧失职业道德、知法犯法,教唆考生误入歧途;个别在校大学生受利益驱使,甘当替考“枪手”,最终难逃惩处,依法依规受到了严肃处理,个人追悔莫及,也使全家蒙羞。

  考试不仅仅是一次知识的检验,更是一次道德和法律的考验。当前,国家正在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正在形成,诚信是安身之本,失信将寸步难行,违法将受到严惩。希望广大考生珍惜自己的前程,绝不要去做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事情!我们相信,广大考生一定会站稳走好,不偏离正道;一定会信守承诺,诚信应考;广大家长一定会正确教育和引导孩子,避免误入歧途。

  诚挚祝愿广大考生考试顺利!考出理想成绩,书写诚信人生、无悔人生、光彩人生。

  监督举报电话:0371-68101616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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