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提醒:全省考生,诚信考试,切勿作弊!
来源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 2019-06-06
中一、切勿铤而走险,违法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在普通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属于犯罪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也要按上述规定处罚。替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相关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考生,需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对有作弊行为的考生,考生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携带或使用作弊器材,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如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无论开机与否,只要带入考场,就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考生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二、切勿心存侥幸,违规处理绝不姑息
高考前,黑龙江省各级教育部门会同公安、保密、网信、工信、工商等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部门集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替考作弊”“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四个专项行动,对助考犯罪团伙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今年高考,黑龙江省将继续采用视频监控、金属探测、身份识别、无线信号探测、有害信息阻拦等科技手段预防考试作弊行为。考试结束后,将集中进行考试视频监控录像回放,通过视频监控录像回放认定有违纪作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对于考试作弊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零容忍,绝不姑息。对于涉考违法犯罪,将坚决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考生作弊行为将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三、切勿轻信谣言,自觉抵制考试作弊
每年高考前,都有一些教育考试培训机构或钓鱼网站为了牟取暴利,兜售所谓“高考真题”“绝密答案”等,标榜“准确率极高”“违约退款”等诱惑信息,并以“预付订金”的名义要求用户先付款,甚至组织作弊等助考犯罪活动。考生及家长要擦亮眼睛,切勿轻信各种团伙和个人“助考”的蛊惑,谨防上当受骗,蒙受损失,抱憾终生。广大家长要自觉抵制作弊行为,正面引导孩子遵守考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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