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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来源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2016-05-24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2.学校代码:13404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5.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授予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士学位。

6.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具体工作。

第六条 河北大学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我院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

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

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统筹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正式下达计划为准,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第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学院依据“分数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志愿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投档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遵循该省录取规

则:内蒙古自治区按“志愿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分数相同时,

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第十六条 设计学类专业录取规则

设计学类专业,专业测试成绩采用河北省美术联考成绩,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规则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测试成绩河北省考生采用河北大学校考成绩。

(一)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校考成绩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校考成绩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英语口试,录取时参考口试成绩。

第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考改革地区制定的相关录取政策。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需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学籍注册。

第二十条 根据河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学费为10000元/年·人。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执行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可参加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渠道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邮政编码:071002

联系电话:(0312)5073111

学校网址:http://www.hicc.cn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hicc.cn

电子信箱:hicczs@hbu.edu.cn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于2016年4月5日由河北大学工商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归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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