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须知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11-27
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认定类别 |
具体情况列举 |
处理指引 | |
合法稳定职业认定 |
1 |
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
予以认定。 |
2 |
考生父母为个体商贩、创业人员 |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3 |
考生父母在农村务农 |
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务农劳动合同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4 |
考生父母为企业退休人员 |
退休前在广东省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三年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合法稳定住所认定 |
1 |
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
予以认定。 |
2 |
住所为农村自建房(含考生父母自有房、租赁)的 |
考生父母自有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认定。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3 |
考生家庭住所为单位宿舍 |
提供证明材料,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4 |
考生父母已在我省购买商品房但未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 |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予以认定。 | |
认定类别 |
具体情况列举 |
处理指引 | |
居住证有效期认定 |
1 |
考生父亲或母亲在随迁子女高一入学前(9月1日前,时间不限)已办理居住证,且在高考录取结束时(8月31日)持有有效居住证的 |
予以认定。 |
2 |
考生父母在当地居住,但未办理居住证 |
不予认定。 | |
3 |
考生父母在广东省购房,但未办理居住证 |
不予认定。 | |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 |
1 |
考生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截止至高考录取结束时(8月31日)缴费年限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 |
予以认定。 |
2 |
考生父母仅购买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种 |
不予认定。 | |
3 |
考生父母有工作,但未办理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
不予认定。 | |
认定类别 |
具体情况列举 |
处理指引 | |
学籍认定 |
1 |
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及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
予以认定。 |
2 |
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并在我省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但考生学籍所在地与父母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 |
予以认定。 | |
3 |
随迁子女不在我省参加中考,但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
不予认定。 | |
其他情况认定 |
1 |
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 |
考生父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2 |
父亲母亲分别符合部分条件 |
考生父亲及母亲双方条件综合满足资格要求予以认定。 | |
3 |
随迁子女往届考生是否可在广东省内报名参加高考 |
考生参加地市中考、具有我省连续三年完整高中学籍、父亲或母亲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 | |
4 |
考生父母婚姻关系变更或考生父母身亡导致监护人变更 |
需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等)。依据监护人条件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考生监护人符合相关要求考生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 |
5 |
考生父母为广东省内户籍,考生为外省户籍 |
考生将户口迁入广东省内可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 | |
6 |
不符合随迁子女在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 |
各市要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解释工作,并告知考生回到户籍所在省(市、区)报考。 | |
7 |
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的 |
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招办,省招办协调相关省(市、区)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