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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级会计实务考点讲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5-17

2018年高级会计实务考点讲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知识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及其核算与管理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存货等。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提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支付对价)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1.应收及预付款项

行政事业单位对于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行政单位)/“待处置资产损溢”(事业单位)科目。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行政单位计入经费支出(核销其他应收款)或冲减其他应付款(核销应收账款)、资产基金(核销预付账款);事业单位计入其他支出。

2.存货

范围

存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行政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作为存货核算

特别处理

行政单位的存货需对应净资产“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存货科目和资产基金——存货科目金额相等。事业单位不存在上述对应关系。

购入时

行政单位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比照企业处理)

事业单位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比照企业处理)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非自用(如用于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品)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不计入材料成本。

发出时

存货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毁损时

报废、毁损的存货,应当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置资产损溢,按照相关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贷记“存货”科目。【注意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3.对外投资

行政单位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提示】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是国债投资。长期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国债投资。事业单位的短期投资不对应净资产科目,而长期投资需对应“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这个净资产科目,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应与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面余额相等。

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增加或减少时,应当相应增加或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事业单位投资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润、利息等,应于收到时计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国债投资本息,应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转让或收回投资成本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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