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2020-04-24
中浙财会〔2019〕3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会计人才队伍状况和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按照原《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3﹞215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已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包括2019年度已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附件:1.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不包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并在取得成绩合格证书后的3个评审年度内申报评价。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采用材料审核、量化赋分(详见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评委会审议表决等方式。
第五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颁发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单位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未实行评聘结合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从事与会计师职务相关工作,下同)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10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取得规定学位、学历者,取得规定学位、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职务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标志性工作业绩和专业水平的优秀人才,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限制,直接申报:
1.在全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主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或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2.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证书。
3.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的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证书。
4.获得省部级三等或市厅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主持或执笔)。
5.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引进的具有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业务骨干以上人才。
(五)不具备本条前述规定,但按照《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转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现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转评人员必须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二)按规定完成近3个年度会计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坚持把信用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注重评价申报人员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和存在学历、经历、业绩成果造假以及论文、科研项目等学术造假行为的,评审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记入申报人员个人会计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经济管理、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具有较为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好的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负责本单位或本单位某一方面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创新管理方法或制度,有效促进单位会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工作业绩较为突出。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熟悉财会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论文;或主编(执笔)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教材等;或主持(执笔)完成市厅级以上财务会计科研课题,结题的科研课题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等。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申报人员,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可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
符合本评价条件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优秀人才,视同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在大中型企业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含正职、副职,下同)。
(二)在正式员工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三)在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资产评估机构,下同)担任业务部门副经理以上职务;或在全省50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合伙人。
(四)从事重要会计岗位,能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或主持某项重要工作,尽职尽责,成绩突出的业务骨干。包括能够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和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或负责(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或作为检查组负责人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和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工作;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工作。
(五)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类咨询专家,近三年参与咨询服务活动3次以上,成效明显。
(六)符合本评价条件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一)主持、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二)在参与经营决策、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成效明显。
(三)在加强会计核算、重构或完善财务流程、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团队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业绩明显。
(四)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年度审计、税务、资产评估、基建审价、管理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项目,签署的相关专业报告具有公信力。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重大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七)在开展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中,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或推广。
(八)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或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结合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紧扣财务会计实际工作的要求,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优良等次以上,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评委会专家组根据本评价条件和《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对申报人员的思想品德、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评委会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均指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后或近5年取得。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提交的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提供电子文档,且与公开发表的论文完全一致。评委会对所提交的论文随机进行重复率测试,测试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关于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应在第十四条中选择最具代表性的2项进行申报,并提供领导批示、同行评价、表彰、奖励、通报、推广应用等有效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已通过评委会评审的,取消评审结果;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在申报材料中瞒报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和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审计、会计信息化、管理咨询、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二)“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全国500强企业”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名单上的企业。
(四)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五)“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资产评估机构)”指由相应全国性行业协会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全国综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100家的执业机构。
“全省50强会计中介机构”指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全省综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
(六)“会计类咨询专家”是指企业、行政事业类会计咨询专家以及管理会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规范建设、财政监督、绩效评价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专家。
(七)“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公开出版”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作、译作。
(八)“重要会计岗位”是指:会计主管人员、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总账报表、稽核、财务分析、管理会计应用、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预算绩效管理、会计信息化管理等岗位。
(九)“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淳安等26县加强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的26个加快发展县和海岛县(区),分别是:衢州、丽水两市所辖县(市、区)和淳安、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武义、磐安、三门、天台、仙居等26个山区县以及舟山市所辖县(区)、温州市洞头区。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全省会计行业发展情况以及评审要求的变化等,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10月5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