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0-18
中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9〕16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业,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5日
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59号)等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采取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四条 评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服务发展,以用为本;坚持基本条件,体现行业差别。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单位可结合用人需求,按相关规定进行聘用。
第六条 对在会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逐级破格申报相应职称。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不含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在职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评。
第八条 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省会计专业评委会评审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九条 已取得非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会计工作岗位满一年以上,且符合本标准条件和转评有关规定的,可申报转评同一级别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转评高级会计师的,还需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十条 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转业安置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按照相应级别职称的条件和程序,直接申报评审职称。
第十一条 经财政部组织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可按程序由安徽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认定为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在符合学历资历条件下,视同具备能力条件,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视同具备中级会计师资格满5年,在符合其它条件的情况下,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可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规章制度等;具备良好的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廉洁奉公,开拓进取,为本单位和会计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第十五条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七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学历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八条 正高级会计师
(一)工作经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组织、指导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工作5年以上。
2.现任职单位为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甲医院或相当规模事业单位,且连续在该类型单位有5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历。
3.现任职单位为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5名(参见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信息),且累计在该类型单位有5年以上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工作经历。
其他类似机构的申报人员工作经历条件比照上述规定。
(二)能力业绩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主持或指导制定本系统、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取得良好效果;或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等,经实践验证运行有效。
2.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或重大清产核资等工作,推动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得到业内认可。
3.主持本系统或本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地区或市内一个系统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4.在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可行性论证、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市级以上表彰。
5.参与审计、绩效评价、专项治理等工作,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议,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或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6.在组织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活动中,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担任成功上市发行的IPO项目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有较高的公信力。且近5年执业中未受到履行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如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则所在单位未受到履行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
7.连续担任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或大中型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负责人3年以上。
8.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且至少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并且主持完成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财经类课题2项,并提交课题研究报告以及结项证明材料。
3.公开出版本专业有创见性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以及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作者前3名,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4.任期内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次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等级的大型企业总会计师,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且提供3篇高质量的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高级会计师
(一)能力业绩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主持或指导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在规范会计基础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提高会计工作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起着主要作用。
2.在单位财务会计改革和建立现代财务制度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参与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大胆改革创新,推行现代会计管理理念,积极推进单位管理会计运用,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或创新单位财务管理模式,改进会计核算方式,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4.参与县以上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论证或参与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投融资、清算等方案制定,取得良好效果。
5.参与县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财会规章制度制订,并发挥重要作用,所提建议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6.在会计中介机构担任过大中型企业审计、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且服务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项目有5个以上;或服务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审计业务2个以上,且近5年执业中未受到履行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如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则所在单位未受到履行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
7.在会计中介机构接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多次参与专项审计或检查,其工作获得认可;或为企业提供会计、财务、税务、资产评估、经济管理等咨询服务2年以上,使企业取得明显效益。
8.在会计岗位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等。
(二)论文著作条件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且结合工作岗位,完成2篇本单位的财务工作报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2篇为服务对象提供有价值的管理建议书(每篇不少于3000字)。
3.县级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作岗位,完成2篇质量较高的本单位经济分析报告(每篇不少于3000字)。
4.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以及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5.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或者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两项。
第六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十三、十四、十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及内部控制等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2.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4.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管理与控制机制创新或应用技术创造发明,并在全省或行业系统推广。
5.主持本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课题研究并取得成果,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在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有效期内,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十三、十四、十九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担任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总会计师、市级以上事业单位(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满5年,并取得显著成绩。
2.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3.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4.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办的会计专业相关大赛,并获一等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之日起算。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论文著作条件要求的“财务工作报告”和高级会计师评审论文著作条件要求的“经济分析报告”、“管理建议书”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取得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以周年计算,不含不在会计及相关岗位的时间,其截止日期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文中所称“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证书。非财经类专业申报人员、转评人员,按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相关要求执行。
2.文中所称“资历”为任职年限。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3.文中所称“主持或承担”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3名。
4.(1)文中所称“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
(2)会计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
(3)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所要求的“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4)论文、专业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5.文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 因公派出的援藏、援疆、援青、扶贫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财会〔2016〕1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