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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

来源 :辽宁省财政厅 2019-08-20

关于2019年度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财会〔2019〕303号

  各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0号)和《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9〕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全省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

  二、评审标准

  2019年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的基本原则。以德才兼备为导向,突出评价职业道德,体现会计工作职业特点,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将科研成果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具体申报条件执行《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辽人社职〔2019〕43号)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证书的,可在申报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

  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且劳动(人事)关系在当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条件可以减少1篇非核心期刊论文。

  三、评价方式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业绩量化和现场答辩方式。参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申报审核通过后可参加现场答辩和评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参加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可申报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合格者可参加评审。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网上申报。

  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通过辽宁会计网进行申报。申报前,应先在辽宁会计网首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栏目完成信息采集。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10月11日-10月21日,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是11月15日-11月25日。具体方法如下:

  1.登录系统。申报人员访问辽宁会计网,点击主页右侧“高师考评”中的“评审申报”,并按申报级别登录系统。

  2.注册用户。申报人员登录系统后,必须进行新用户注册。注册时,应按照系统提示,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姓名,选择审核部门,设置登录账号和密码(请务必牢记密码),点击“提交信息”。如无法注册成功,按注册提示信息进行相关操作。

  3.填报信息并上传辅证材料。申报人员进入填报界面后,应当仔细阅读用户手册并按照系统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其中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须填列到二级单位名称。业绩填报时,还需上传相应辅证材料。申报人员应挑选最能代表本人能力和水平的主要工作业绩进行填报,所填业绩要与上传的辅证材料一致。

  4.上报数据。申报人员在确认所填报信息准确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将信息上传。上传后若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以修改信息再上报。若已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则无法再更改信息。

  5.下载并打印材料。网上填报结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系统提示,下载并打印个人申报材料,包括《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A4规格,正反面打印,左侧装订,不得串页,一式4份)和《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A4规格,1份)。

  (二)个人承诺。

  申报人员须在打印完成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最后一页“备注”栏内手写个人承诺:“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三)材料组卷。

  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分为主卷材料和副卷材料两部分。

  1.主卷材料。包括一寸免冠彩色照4张、《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3份和《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1份。主卷材料按上述顺序装入手提式帆布文件袋(规格:390mm*290mm)内,需在文件袋外面粘贴材料标签。其中,3张照片应粘贴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照片位置,其余1张由财政部门统一保管用于制证。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须按要求编制对应目录,目录页码应与相关材料页码(手写或打印)保持一致,并依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1份。

  (2)报评材料目录(目录页码应与相关材料页码保持一致)。

  (3)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1份。

  (4)学历资历。附学历资历目录和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申报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学历或学位查验材料(学信网查询结果或毕业生登记表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或证明)、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等。

  (5)主要业绩成果。附主要业绩成果目录及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业绩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和工作业绩材料等,业绩成果奖励证书的评价证明材料(验收报告/鉴定证书等)和获奖文件,集体奖励证书的个人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须在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上述业绩成果材料须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预决算报告选择报表封面和主表即可。如主要业绩成果涉及不同单位,需分别由取得业绩的所在单位出具确认证明。原单位已撤销的,需由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主要论文著作。附主要论文著作目录及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本人发表或撰写的论文、著作、译著、教材、会计案例等。论文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刊号、目录、论文内容及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证明,著作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部分著作内容,并在目录复印件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

  (7)其他材料。附其他材料目录及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获奖证书、工作业绩成果的确认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等。具体要求如下:

  ①单位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单位性质、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职工人数、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等内容,并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需提供单位人事档案存档的2016年至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考核记录;

  ③获奖证书:包括优秀科技工作者、百千万人才、劳动模范和市厅级以上先进个人奖状等;

  ④工作业绩成果确认证明:应按照参与程度(主持、参与或独立)列示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成果(与主卷材料的主要业绩成果保持一致),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主卷材料是评审量化赋分的依据。申报人员要精心设计和选择主卷装订材料内容,既要确保将有价值材料装订入卷,充分展现本人成果,又要避免无评审价值的材料。报评材料要控制在200张纸(双面400页)以内。

  2.副卷材料。包括目录清单(包括序号、目录、页码)及上述主卷材料(4)-(7)项的有关证书、获奖文件、任职文件、论文著作、业绩成果确认证明等相关原件。副卷材料单独装入手提式帆布文件袋(规格:390mm*290mm)内,需在文件袋外面粘贴材料标签。副卷材料在材料审核后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

  (四)单位审核、民主评议和公示。

  申报人员一般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实行单位领导、人事工作人员等联审制度,对申报人员报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进行民主评议。对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员学历、资历、任现职级以来的主要工作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情况,集中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审核人在其《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公示栏内注明公示时间、内容及公示结果。

  (五)单位承诺与推荐。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审核人在其《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最后一页“备注”栏内手写单位承诺:“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市级单位推荐至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省(中)直单位推荐至省(中)直主管部门。

  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详见附件3)。

  (六)材料审核。

  市级财政部门和省(中)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市级在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统一报送到省财政厅。省(中)直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到省财政厅。市级和省(中)直主管部门报送时应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辽宁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省财政厅不受理个人报送评审材料。

  省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提交省评委会进行评审。审核不合格的申报材料按原渠道予以退回。

  五、衔接及其他有关要求

  1.参加2017年、2018年全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申报人员,成绩仍然有效,可按程序直接参加评审。

  2.申报2019年度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其破格条件符合《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辽人〔2005〕77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6〕46号)规定要求的,仍可破格申报评审。

  3.大专学历申报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和资历条件仍可执行《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6〕46号)。即“取得大专学历,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

  4.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申报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申报人员应诚信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理。

  5.各市财政局和省(中)直有关部门应分别于10月28日-30日12月2日-4日报送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报送地点:省财政厅(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联系电话:(024)22709343。

  辽宁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各市报卷地点及联系电话.xls

  辽宁省正高级(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初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xls

  商请委托职称评审函【模板】.docx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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