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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 :广西财政网 2019-07-25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正高级会计师须精通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准则制度和实务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有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部门、系统)、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经历;在国家或自治区会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相关决策咨询服务,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市(厅)级会计及相关专业较高水平的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主要作用;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著作;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会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会计、财务、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资产管理等工作(以下统称会计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勤奋工作、改革创新、敢于担当、德才兼备、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竭诚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而奋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生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撤销其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生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选财政部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二、主持过市(厅)级单位、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专业工作。

  三、担任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市(厅)级单位的会计专业业务负责人。

  四、主持完成过国家级、省(部)级研究项目或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

  五、从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专业服务业务10年以上,并有主持大中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资产评估或税务咨询工作经历。

  六、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十百”层次优秀学员或优秀课题承担者。

  第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业绩成果(同时具备两项以上)

  (一)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研究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限前5名)。

  (二)参与完成国家资助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资助项目2项以上(限前5名),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三)作为本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市(厅)级以上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经课题或成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在全国或自治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效益。

  (四)主持市(厅)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佐证材料)。

  (五)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级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可并推广。

  (六)主持市(厅)级单位、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等经济领域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推行会计标准体系,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或系统内推广。

  (七)从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专业服务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领导和组织过多项重特大审计、咨询项目及清产核资、经济评估等专项业务,遵循职业标准,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八)主持或负责起草会计专业地方性法规、全区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

  (九)在会计管理领域有重大突破,率先在全国取得先进性、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及推广。

  二、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会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能将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突出能力通过有效渠道在行业或系统内广泛传播和推广并取得显著效果。

  第八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会计专业专著1部(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其中独著须10万字以上,合著本人撰写须5万字以上)。

  二、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以及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2本/次以上(需标明所承担部分,本人撰写每本/次5万字以上)。

  三、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以及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1本/次(需标明所承担部分,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或国家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有应用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每篇3千字以上)。

  四、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或国家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有应用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3千字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3千字以上)。

  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3千字以上)并在财政部会计司、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征文比赛中取得三等奖以上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获奖的佐证材料,每篇3千字以上)或在自治区财政厅、广西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区会计专业征文比赛中取得二等奖以上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获奖的佐证材料,每篇3千字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以上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八桂学者或特聘专家;获得省(部)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优秀学员并入选或被聘为全国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全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全国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组织或专业组织的委员或咨询专家。

  三、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限前五名)。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解释。

  二、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所待定解决见附录。

  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专著: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类书籍。

  二、著作:指取得 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类书籍。论文集、汇编、手册、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三、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会计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论文集、汇编、手册、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四、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列出的期刊。

  五、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六、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七、本条件中“学历”为国民教育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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