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12-03
中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财政局,各省直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6号)要求,现将2018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二)申报人员必须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组织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同级改职人员应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具备《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中所规定的评审条件。
(四)评审政策和规定按照黑人社规〔2018〕16号文件执行。
(五)评审标准按照黑人保发〔2010〕111号文件执行。
(六)评审费用按照黑价联〔2017〕30号文件规定的每人300元标准收取。
二、申报要求
(一)各市(地)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依据《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以及黑人社规〔2018〕16号等文件要求,对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相关资料。
(二)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通过人员任职资格从2018年9月1日算起。
(三)严格执行申报材料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对学历、经历、岗位聘用、申报渠道、业绩成果、能力水平等申报材料,造假或抄袭的,一律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四)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推荐要求,履行推荐程序,严格执行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聘用岗位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制度,公平、公正做好审核推荐工作。
(五)严格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审查纪律,提高审查质量,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六)职称评审继续使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职称)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申报人员、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须通过平台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申报人员按要求在网络平台填报、自行下载,采用A4纸正反面打印。申报人员在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职称)管理平台”上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准确,一旦发现填报有误,将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职称)管理平台”上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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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黑龙江省会计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流动人员审查表》、《岗位任职合格证明》、《基层单位工作证明表》等相关申报表格请登录“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局”官方网站“下载中心”栏目自行下载、填报。
三、申报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申报基层职称的人员应标注“基层”字样。
(二)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当年省线成绩合格证及其复印件,须粘贴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指定位置。
(三)完成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有效的连续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对有异议的学历、学位证书,需核实“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学历认证、学籍档案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
(五)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按照省人社厅《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5号)要求,提供《岗位任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中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级会计师《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七)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供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及工资兑现审批表,企业申报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
(八)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申报人员应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
(九)中直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供由省人社厅统一开具的委托函。
(十)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审核)。
申报基层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审核)。
(十一)同级改职人员应提供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中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十二)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职称)管理平台”打印的《2018年度拟评职称信息确认单》,本人签字确认并由所在单位盖章。
(十三)《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规定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及取得的业绩成果等。
(十四)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15份,A4纸打印),包括: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单位意见。
(十五)单位公开推荐情况说明。包括推荐程序、推荐结果、公示情况(含公示期),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
(十六)《黑龙江省会计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十七)申报材料目录表(附件2),需粘贴在申报材料档案袋的正面。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提交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无效。
四、申报程序
(一)中、省直部门的申报人员,由中、省直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统一将评审材料报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各市(地)的申报人员,由市(地)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将评审材料报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申报受理时间:日至日。各地、各部门报送时间安排见附件1,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605-1号。
联系人:孙旭慈;联系电话:0451-58592503、53678680。
附件:1.申报材料时间表
序号 |
日 期 |
报 送 单 位 |
1 |
12月24日 |
齐齐哈尔市、大庆市、 伊春市、黑河市 |
2 |
12月25日 |
哈尔滨铁路局、省农垦总局、 省森工总局 |
3 |
12月26日 |
哈尔滨市 |
4 |
12月27日 |
牡丹江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鸡西市、鹤岗市、 双鸭山市、大兴安岭行署 |
5 |
12月24-28日 |
中直、省直各部门 |
2.申报材料目录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