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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政策(2018)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8-16

天津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政策(2018)

  一、评审政策依据

  2018年我市正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主要按照以下文件精神

  (一)《中共天津市要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度改的实施意见>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

  (二)《市人力社保同关于开展2018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84号)

  (三)《市人力社保同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30号)

  二、评价方式

  采取述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未参加现场答辩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三、申报程序

  近5年在本市大型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三级甲等医院)在岗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如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等)

  驻津单位人员暂不能参加我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二)推荐

  1、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单位不得推荐。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中:对申报人员表现历年工作考核及学历,资历等情况须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对于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成绩贡献等情况须由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审核盖章。在此基础上,单位领导正式签署推荐意见

  2、各单位按照报评程序,公开推荐数额,公开评审政策、公开宣讲业绩,组织开展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工作,推荐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呈报

  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所属区人力社保部门或委办局(集团公司)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为申报人员开具委托代评函、申报材料报送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正高会评委会)审核。

  (四)审核

  正高会评委会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再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对拟提交评审的报评材料进行复审

  (五)评审

  正高会评委会组织述职答辩和评审

  (六)公示

  按照市人社局有关规定,自2016年开始,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天津会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后,没有异议的,将《评委会工作报告》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学历和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后受聘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18年底

  五、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6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00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硬性挂钩,只作为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参考因素

  六、著作论文要求

  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期间,在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方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财务会计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10万字上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北大核心期刊发表不少于2篇

  上述论文可以由中报人员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撰写的财务方面的业务工作报告(包括调查报告、财务分析、或者专项实施方案等)代替,业务报告中涉及单位不能公开的信息可以省略。

  七、大型企业划分标准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文件规定,大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s单位

大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工业

从业人员(X)

X≥10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批犮业

从业人员(X)

X≥2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X≥1000

营业收入<Y)< P>

万元

Y≥300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营业收入收入(Y)

万元

Y≥100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营业收入(丫)

万元

Y≥10000

信息运输业

从业人员(X)

X≥20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软件和信怠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方元

Y≥200000

资产总額(Z)

万元

Z≥10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X≥300

  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从业人员人数的界定以2013年-2017年每年12月份缴纳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上的人数为准

  八、工作能力及业绩成果的要求

  (一)工作能力要求

  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当具有较商的专业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财务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财务会计中重大疑难问期,能指导一个地区,系统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果的要求

  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入员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期间,应当满足

  以下条件之一:

  1、组织、指导全市或者某系统、部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会计工作5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得到市級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可;

  2、主持一个地区,系统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地区或市内一个系统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3,在财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部级财政部门认可;

  4、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表彰;

  5、制定,起草的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得以实施并得到省,部级财政部门认可;

  6,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获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7.主持省(部)级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科研课题一项以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被认定为具有重要价值。

  九、继续教育的要求

  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界计不得少于18天的继续教育培训,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由呈报单位负责审核,经审核,已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方可推荐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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