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青海省财政厅 2018-01-09
中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7〕567号)要求,现就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全国考办《关于2017年度中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7〕11号)和省人社厅《关于确定2017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函》(青人社厅函〔2017〕597号),今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我省当年评审合格标准为55分。
二、申报条件及时间
按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要求,2015、2016、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和2017年度考试成绩在55分以上的(含55分)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请于2018年1月10日-26日内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604室)。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2. 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4. 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其他条件
按《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青人社厅函〔2017〕618号)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10份,必须用A3纸打印(以上三种表格请在省人社厅网站“在线服务”栏目“2017年职称申报用表”下载,网址为: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 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2017年成绩合格证请到省财政厅会计处领取)、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根据省人社厅要求,需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党校学历以及其他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3. 论文、(著作)不做统一要求,改为业绩加分项目。
4.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
5. 完成2015-201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同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提交已完成3年内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具体请参考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7〕567号)、《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以及《关于做好全省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182号)。
6. 相关业绩材料、文件、证书、获奖情况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 委托青海省高级会计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委托评审函1份。省直单位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所在单位在市、州的由同级人社部门出具,其它情况按相关规定出具。
以上各种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除特别规定的以外,均以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
四、关于诚信承诺要求
申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要做好材料申报和审核工作,并签署《青海省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个人申报材料真实、诚信承诺书》。
对事业单位挂靠企业申报的人员和伪造学历、资历等及抄袭、剽窃、伪造论文、著作、科研成果、业绩成果的人员,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已通过评审的,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同时,对违背诚信、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
五、其它事项
通知中所列附件可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站上随文下载。
未尽事宜,请与省财政厅会计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联系。
省财政厅会计处:0971-6105839 6113453
省人社厅专技处:0971-8258150
附件:1. 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7〕618号).rar
2.青海省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个人申报材料真实、诚信承诺书.doc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