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7年正高级会计职称资格评审条件及范围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0-31
中根据陕西会计网公布的《陕西开展2017年度全省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西2017年正高级会计职称资格评审条件及范围要求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所有类型单位中从事财务管理或会计工作(含财会管理岗位),符合申报会计专业正高级职称的人员。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评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
(三)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负责本地区、部门、系统、单位财会工作满5年以上,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财政、统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持后取本科学历(学位)参评的须取得学历(学位)满5年以上;持后取硕士学历(学位)参评的须取得学历(学位)满3年以上;持后取博士学历(学位)参评的须取得学历(学位)满2年以上。
(四)专业理论与业绩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会计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科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能够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2.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领导一个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需提供有效资料及证明)。
(2)能够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和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即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才的能力,在对高中级会计人员业务指导和教育中成效显著,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需提供有效资料及证明)。
3.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组织、领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一个大型企业、较大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会计中介机构开展财务、会计、社会审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等,参与管理,加强内控,增收节支,促进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级以上会计主管部门的书面表彰。
(2)在主持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中有重大贡献、在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成绩突出,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3)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4)主持或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推行会计法规、准则、制度及现代会计方法,形成研究成果报告,获得省(部)级管理成果一等奖。
(5)在开展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形式提出过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6)在承办多项重大审计、资产评估、咨询项目中,遵守职业道德和标准、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肯定。
(7)作为会计专业的科研项目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并获得国家级、省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8)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关部门的书面肯定。
(五)论文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会计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调研报告5篇以上,其中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合著的本人需撰写8万字以上并出具公证书。
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会计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作为本著作或专业论文前3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政府部门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政府部门三等奖两项以上。
(六)继续教育
申报人员从2013年开始,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80小时,其中:人社部门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小时,财政部门专业课学习不少于5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