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

导航

广东省财政厅2016年广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 :广东省财政厅 2016-10-11

  各地级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粤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16〕86号)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

  (二)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三)《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条件。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

  (四)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会计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3.符合条件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原取得副高级资格的,须在财会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评审。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2.制定过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七)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2.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建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八)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刊号(期刊类别代码为“F”)的财会类专业刊物,或有“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财会类专业刊物;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

  (九)关于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16〕86号)的相关规定,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不再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6年11月21日至12月2日,共10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地点。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广州市环市东路324号2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四上午9:00-11:45,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9:00-11:45,下午不对外办公;周六日及节假日不办公。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加具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将评审材料报送当地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集中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评审材料)。

  (五)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需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六)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评审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八)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不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四、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一)网上申报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今年起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材料整理完成后,请上网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 进行网上申报,待网上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二)申报表格及相关要求。

  1.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表格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09年启用的表格以及本文附件中的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申报人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www.gdhrss.gov.cn) 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同时报送本通知所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等相关表格。

  (三)申报材料时效要求。除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可截至今年发证日期外,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时效均截至2016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能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四)申报材料的报送形式。

  申报材料报送形式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具体要求如下:

  1.纸质申报材料名称及份数。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09版表二)2份,其中1份为原件。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09版表三)26份,其中1份为原件。

  (3)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原件1份。

  (4)博士学位证或会计师等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证(或证明)等复印件各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5)符合条件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6)取得会计师等资格以来的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09版表九),1份。

  (7)《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原件1份。

  (8)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奖励、成果、业绩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本人作为主要专业技术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1份。

  (9)论文、著作材料,包括封面,有刊号页,目录,论文、著作正文,不受理用稿通知。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10)本人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

  (1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09版表八)原件1份。

  (12)《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各1份(见附件1)。

  (13)贴资格证相片页(09版表七)1份。

  (1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09版表四)原件1份。

  2.纸质申报材料的整理要求。

  (1)不需装订材料及要求。包括:《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1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4份、《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原件1份、《贴资格证相片页》1份;所有提供查验的证书及证件原件。请将以上材料装入材料袋2,并将与装入材料相一致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上(所有提供查验的证书及证件原件不必列入目录单)。

  (2)需装订材料及要求。除上述不需装订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统一用A4纸的规格制作成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按A3纸规格单面制作(折叠成A4规格装订)],其中表格不得改变其原有结构、字体和字号,材料应按目录顺序编好页码,集中整理装订(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申报材料中有关证书、证明材料,业绩成果材料不得粘贴在表格的粘贴面上。请将以上材料装入材料袋1,并将与装入材料相一致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1封面。

  3.电子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1)纸质申报材料册在装订前必须制作成电子版本,文件统一以“×××(申报者姓名)201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格式命名,并以光盘为介质提交。电子版材料制作要求详见附件3。

  (2)申报者必须保证电子申报材料与装入材料袋1的纸质申报材料册在顺序、格式和内容上完全一致。

  (3)申报者需提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论文的word文档,文档内容必须与刊物发表论文内容一致。每个word文档以“xxx(申报者姓名)-xxx(论文标题)”格式命名,统一放入以“xxx(申报者姓名)论文”格式命名的文件夹,一并存入上述光盘中。

  (4)电子材料光盘请放入材料袋2。

  4.其他要求。

  (1)申报时,提交按上述要求准备的2个材料袋。

  (2)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单位盖章必须为单位公章,“单位”需填写本级法人单位。

  (3)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在每份复印材料首页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4)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5)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6)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做好评前公示工作。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省高评委。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7)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8)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必须经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审查申报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情况及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审查意见签署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最后一栏。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4.未按规定将纸质申报材料整理装订成册的。

  5.未按规定将纸质申报材料制作并提交电子版本的。

  6.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提交所属省级主管部门(省级公司)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

  五、评审组织管理机构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市)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省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020-83170315、83170540。

  六、评审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申报人员报送评审材料时缴纳的评审费标准为每人780元(其中80元由当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700元由省高评委会收取)。

  附件(点击下载):1.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2.需装订申报材料格式之一(封面)、之二(目录)

  3.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电子版制作说明

  4.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9月30日

分享到

相关推荐